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布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的公告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20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布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师德师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调查受理部门及处理程序,现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予以公布:

一、举报的受理

(一)教师工作部协调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落实。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三)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会议作出受理和开展调查的决定。

(四)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组织主动披露、巡视巡察发现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二、成立调查组

对于决定进行调查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一般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调查核实

(一)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四、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五、作出处理决定

(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撤销教师资格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将最终书面行为认定结论和处理处分决定送达涉事教师所在部门(院系),由所在部门(院系)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申诉与复核

 (一)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及相应证据申请复核。

(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提交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调查处理工作要求

(一)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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