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人〔2012〕10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大对领军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引进“国家特支计划”人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对《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7日
附件
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集聚和培养一批优秀拔尖人才,提升高等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通过资助100名引进的领军人才和我省高校取得突出成绩的现有高端人才,力争在新增两院院士、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奖项,以及服务海西产业发展和协同创新、产学研融合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集聚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择优资助引进领军人才10名、现有高端人才10名。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重点资助的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
(一)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5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业绩特别突出或紧缺急需专业的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和年龄限制;
(二)应为推荐申报高校在编在岗人员,资助期内全职在推荐申报高校工作;
(三)海外引进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过海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2.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够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四)国内引进的一般应是: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国家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
5.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6.全国文化名家;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8.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
第五条 重点资助的我省高校高端人才条件:
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或入选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全国文化名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
第三章 资助经费
第六条 入选本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由省财政提供一次性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其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三大奖特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和“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工作经费30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连续发放3年。
(二)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人选,“国家特支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三大奖特等奖第二、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工作经费20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连续发放3年。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其他科技类领军人才工作经费12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连续发放3年。
(四)“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属自然科学领域的,资助工作经费60万元;属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的,资助工作经费30万元。
(五)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名获得者以及全国文化名家,资助工作经费12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连续发放3年。
(六)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工作经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连续发放3年。
(七)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及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资助工作经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连续发放3年。
第七条 入选本计划的我省高校现有高端人才,由省财政按相应引进领军人才的资助标准提供工作经费。
第八条 部属高校领军人才入选本计划的,其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由省里和高校各负责50%。
第九条 本计划是我省高校领军人才专项支持计划,鼓励支持资助人选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并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和待遇。
第十条 本计划资助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活动、配备助手和学术交流等,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二条 各校推荐人选,应由本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学术地位与影响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统一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里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校推荐的领军人才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资助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入选本计划的领军人才,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办公、实验用房和科研启动经费,配备科研仪器设备和助手,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高校应根据资助人选的需求,面向海内外为其公开招聘学术助手和急需的专业人才,组建科研创新团队。资助人选也可根据创新活动的需要,自主聘用有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可从本计划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入选本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方面参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应健全人才工作机制,确定具体部门,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跟踪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要建立资助人选档案,全面掌握资助人选的有关信息和需求,及时为资助人选提供各项服务。
第十九条 本计划资助人选应制定三年资助研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三年期满应对三年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助人选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高校加强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落实各项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入选本计划的人选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闽教人〔2011〕110号)中的“福建省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2〕9号)中有关“高等学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的资助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