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学院联合组建或成建制并入高等学校后教师转换评聘相应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精神,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我省将积极推进不同种类、不同层次、不同办学形式学校之间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工作,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妥善解决中等专业学校(含干校、技工学校,下同)、教育学院联合组建或成建制并入高等学校后教师职务评聘问题,有利于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保持学校的稳定,促进学校的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学院联合组建或成建制并入高等学校后教师转换评聘相应职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对象
原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学院联合组建或成建制并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转定评聘高等学校相应教师职务。联合组建或并人高等学校以后调入的教师不列入此范围对象。
二、转定相应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l.转定助教职务须获得学士学位,承担高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⒉转定讲师、副教授职务的须符合晋升讲师、副教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和进修及转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但对大学本、专科毕业,联合组建或院校合并当年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教师,学历和进修可不作要求。
(二)外语要求
转定讲师、副教授职务外语可不作要求
(三)科研成果和送审代表作要求
1.具备本文规定学历和进修及任职年限要求转定讲师职务的,按照高等学校正常晋升讲师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2.具备本文规定学历和进修及任职年限要求转定副教授职务的,可参照成人高等学校正常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3.不具备本文规定学历和进修及任职年限要求转定讲师、副教授职务的,按破格晋升讲师、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三、评审程序
转定讲师、副教授职务评审程序按晋升讲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程序要求。
四、其他有关问题规定
1.原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学院任教年限可视为高等学校任教年限,但转定或晋升高等学校相应教师职务须实际承担高等学校(含高职试点班)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2.联合组建或并入高等学校后继续承担中等专业教学的教师,在中等专业教学期间仍可评聘原有教师职务;承担高等学校教学、师资培训的教师,从实际承担高等学校教学、师资培训的时间起,一年应转定高等学校助教职务,三年内应转定讲师、副教授职务,在转定期限内仍可聘任原有教师职务,超过转定期限的,不再聘任原有教师职务。
其中经批准联合组建或并入高等学校当年,男年满约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教师,如本人不愿意转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在岗位职数内允许其继续聘任原有教师职务。
3.联合组建或并人高等学校后,原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职务工资额的基础上提高10%津贴一律不再享受。
4.转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后再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的,或联合组建、并人高等学校后按中专教师职务系列晋升过高一级职务后再转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按高等学校教师晋升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5.联合组建或合并后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重新核定。
五、本文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十日
(闽教职改[2000]30号)